这些情况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暂行办法》规定,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按规定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增补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直接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1 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2 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3 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4 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
5 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按规定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增补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由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出《广东医保药品目录》:
1 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2 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3 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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