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考须知:
注:
1. 当场补考
每个科目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2. 重新预约考试
● 常规申请补考的,按对应科目考试收费标准的50%收取。
● 满分业务类申请补考的,按对应科目考试收费标准的80%收取。
3. 学习驾驶证明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申请年龄条件上限。
排序规则:
● 非首次预约科目一或者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的,按照上一次考试时间排序。
● 考试预约成功的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取消预约或者缺考的,按照取消预约时间或者缺考时间排序。
温馨提示:
01申请人应当在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02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分别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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