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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罗湖区户籍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家庭筹集社会存量住房(重要提示)

(一)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家庭,签订《筹集协议》后,将统一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因筹集期限期满或其他原因停止领取筹集补贴的,可按届时政策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请留意,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2号),自2023年8月1日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的,需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请申请人综合考量,按需选择适合自己家庭的保障方式。


(二)筹集期限内申请人应配合补充相关佐证材料,及时登录“i罗湖”公众号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婚姻状况、拥有自有住房、租赁住房合同等变更。变更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继续领取补贴。


(三)《筹集协议》签订前、签订时、签订后,申请人应当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条件。筹集协议期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主动申请停止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1.主申请人户籍迁出罗湖区或家庭成员户籍全部迁出本市的。

2.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预售)或住房建设用地的。

3.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正在承租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或者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政策性租房补贴。

4.重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且纳入轮候册的。

5.其他违法违规或违约情形。

申请人死亡或离异的,应当在共同申请人中重新确定申请人,补贴面积根据标准重新确定。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在确定本期筹集名单前对申请人生存及婚姻状况进行核查,存在导致补贴面积标准发生变化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分段计算补贴金额。


(四)罗湖区社会存量住房筹集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报个人需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虚假申请等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义务向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退回多领取的补贴。若不予配合,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追缴其多领取的补贴,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领取补贴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一经核实,根据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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