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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2024年第一批原关外项目及规模化租赁项目剩余保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申报条件

本次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定向配租模式,由经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下称“用人单位”)承租,安排本单位符合个人条件的入住人居住。承租期间,如入住人发生变化,可由用人单位安排本单位其他符合个人条件的员工入住。


(一)入住人条件

申请本批次住房的入住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入住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3.入住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且社保缴纳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在福田区;

4.入住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入住人不受人才引进迁户年龄条件限制;

5.入住人须就职于本通告规定的,经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企业或机构;

6.入住人已婚的,须以家庭名义提出申请,配偶及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第1项、第2项规定的条件。父母(包括拥有深圳市户籍、居住证及在深居住证明等)可以共同居住,但不计入家庭总申请人数计算配租面积。


(二)申请单位条件

1.注册地(或执业地)、税务登记地和统计关系均在福田(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服务类企业);

2.以下条件符合其中之一:

(1)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

(2)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与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签订重点引进合作协议的企业或机构。

(3)经上级政府、深圳市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署引进或正在监管的落户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的重点企业或机构。

用人单位按照统计关系申报情况确定主管部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的重点企业或机构主管部门为福田区投资促进局,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兜底审核。


(三)不予受理情形

单位及个人存在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擅自转租、互换、出借等违规违约行为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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