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尚未立户,已入伙有规范的门楼牌地址的住宅用途房产,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设立家庭户
(1)本人在本市拥有不动产权,应在该房产立户,也可在直系亲属房产立户
(2)本人在本市无不动产权,可在直系亲属的房产立户;
(3)本人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仅限承租人本人立户
二、在本市无房屋产权,经户主同意,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直系亲戚的家庭户内。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遵循以下原则:
(1)一个地址只能立为一户,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立户行为不作为该立户房屋合法产权的认定依据;
(2)夫妻双方均是我市户口的,原则上应并户,除夫妻双方属各自单位集体户成员,或涉及分红不便并户的;需收取股权证(村委或股份公司出具的分红证明也予认可),但配偶为集体户或代管户成员的必须并户到该家庭户。
(3)未成年人应与本市户口监护人同户;
(4)申请人拥有多套房屋产权符合立户条件的,可自愿选择迁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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