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50元的行为:
未登记的、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罚款200元的行为: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违反规定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罚款300元的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300元罚款。
罚款500元的行为:
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个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50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500元罚款。
注: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置。
罚款2000元的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交通安全管理条的规定扣留车辆,处2000元罚款。
罚款5000元的行为: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5000元罚款。
注意事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驾驶人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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