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在龙岗区部分道路对教练车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每天0时至24时禁止教练车在清风大道(宝清路至夏莲路段)、宝龙大道(宝龙二路至宝龙七路段)、宝龙二路(宝龙大道至清风大道路段)、宝龙三路(清风大道至高科大道路段)、宝龙四路(宝龙大道至清风大道路段)、宝龙五路(宝龙大道至清风大道路段)、宝龙七路(宝龙大道至清风大道路段)、沙河路(深圳园山考场后门至排塘山隧道前面)、沙河路(排塘山隧道前面至厦深铁路桥底)进行教练。
二、本通告所称教练车是指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教练车标志牌的车辆。
三、本通告所称“进行教练”是指学员驾驶教练车,教练员进行教学活动的行为。
四、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请广大驾驶员注意交通标志标线的变化,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本通告自2024年11月22日至2025年1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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