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企业职工的累计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但视同缴费年限需符合政策规定才能核定确认。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政策规定,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时已经离开原企业,不具备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身份,则离开前的工作经历不能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但该类群体,在符合办理条件下,可依据《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及相关规定,申请将该段工作经历进行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
广东省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原工作经历核定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时间节点:需考虑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时间点。
·身份要求:实施《暂行规定》时必须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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