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公告
拟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作出修改
(以下简称《条例》)
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条例》原有的“看护假”“节育手术假”,分别调整表述为“陪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值得留意的是,《条例》对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方案也作出了调整: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中,《条例》原有的两款规定合并修改为一条内容:“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周期方面,《条例》也作出了修改:将删除“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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