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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节水型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

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第四批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粤水节约函〔2019〕1312号)(以下简称《通知》),盐田区被列入广东省第三批县域(区级)节水型社会建设名录。建设节水载体是节水型社会建设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根据《通知》要求,盐田区节水型企业建成率需达40%以上,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需达40%以上,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需达15%以上。

盐田区节水型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

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积极响应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的号召,于2017年3月22日印发《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深水规〔2017〕18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根据《奖励办法》第七条,节约用水奖励按照下列标准发放:节水型企业(单位)奖励,包括水量平衡测试奖励和节水效益奖励两部分,节水效益奖励按照节水量确定,每1立方米节水量奖励5元,最高奖励50万元。

基本申报要求

1.企业、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三同时”即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四到位”即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节水措施到位;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取水许可制度,开采城市地下水符合相关规定;

3.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开计量,生活用水没有包费制;

4.蒸汽冷凝水进行回用,间接冷却水和直接冷却水应重复利用;

5.具有完善的水平衡测试系统,水计量装置完备;

6.企业、单位排水实行清污分流,排水符合GB8978的规定,不对含有重金属和生物难降解有机工业废水进行稀释排放;

7.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相关内容:

盐田区节水载体申报指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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