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的年费奖励。对取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奖励对象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须工作单位在宝安区且该单位为其购买社保的个人;
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截止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算),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一次性奖励专利年费1000元。所申请奖励的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请此项奖励。
若专利权为多人共有,则应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奖励。若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则应由现专利权人申请奖励。
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近一年在工作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发明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4) 发明专利当年度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6)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原件);
(7)近三年企业的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税务系统打印);
(8)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申请人应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一年内提出奖励申请;每件最多奖励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同一年度申请不得超过1000万元。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有费用减缓的,企业每件给予1500元、个人每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近一年在工作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以及中文翻译件;
(4)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5)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原件)
(6)近三年企业的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税务系统打印);(7)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项目审核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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