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对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
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两年内(含本数),出具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的给予30万元支持,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500件且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100件的给予50万元支持。
2.对其他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商标、版权):
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三年内(含本数),并出具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书面承诺的公司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除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上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上述营业额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须在70%以上)。
3.对知识产权民非机构的支持:
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三年内(含本数),出具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区级单位授予的相关资质或委托的软科学项目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获得市级单位授予的相关资质或委托的软科学项目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
申请材料
1.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放的批准设立机构通知书及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3)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复印件(通知书须为含红章纸件,非电子版);
(4)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原件);
(5)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6)近三年企业的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税务系统打印);
(7)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原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其他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商标、版权):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营业额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3)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原件);
(4)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
(5)近三年企业的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税务系统打印);(6)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处
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原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3.知识产权民非机构: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机构内专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清单;
(4)近两年开展主管部门委托的软科学研究的,提供该软科学研究申报材料复印件,以及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相应委托合同复印件;
(5)近两年获得主管部门授予的知识产权有关资质的,提供该资质的申报材料复印件,以及主管部门授予该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原件);
(7)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
(8)近三年企业的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税务系统打印);
(9)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原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项目审核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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