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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建设配套资助申报指引

深圳宝安区对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在市资助基础上,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等额配套资助;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深圳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建设配套资助申报指引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对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在市资助基础上,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等额配套资助;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二、申报对象

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设有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

2.符合有关规定,切实开展博士后工作,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从事科研工作1年以上,且中期考核合格。

3.在获得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资助6个月内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成功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详细信息:深圳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建设配套资助申报条件

四、政策待遇:

1.博士后工作站资助80万元;

2.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50万元;

3.获得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资助50万元后,升级为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可追加资助30万元。

详细信息:2020深圳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建设配套资助标准

五、申请材料:

1.首次申报需提交:

(1)《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配套资助项目申请表》;

(2)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设立批准文件或证书;

(3)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资助凭证(加盖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5)《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表》;

(6)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的科研课题或科研计划。

2.后续申报需提交:

获得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资助50万元后,升级为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如申报30万元追加资助,需提交如下材料:

(1)《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配套资助追加项目申请表》;

(2)博士后工作站设立批准文件或证书;

(3)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资助凭证(加盖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5)《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表》;

(6)博士后工作站科研课题或科研计划。

详细信息:2020深圳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建设配套资助申报材料清单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电话:29999733

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53室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材料。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2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6.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详细信息:深圳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建设配套资助申报流程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配套资助尚未发放,取消其配套资助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配套资助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配套资助,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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