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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区2021年度单位人才房配租申请指引

近日,深圳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受理2021年度单位人才住房配租申请的通告。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精神,推进深圳国际低碳城开发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及《龙岗区人才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面向龙岗辖区的单位开展2021年度人才住房申请受理工作。

深圳龙岗区2021年度单位人才房配租申请指引

一、房源概况

本批次配租项目为坪馨苑,位于坪地街道丁山河路2号,共520套人才住房,其中面向企业配租房源共405套、面向机关事业单位配租房源共115套。

项目基准租金14.47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3.5元/平方米/月,专项维修金0.25元/平方米/月。

具体房源信息:

2021年度单位人才住房信息详表
企业配租房源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所在街道位置拟配租房源户型及套数建筑面积(m2)基准租金
(元/平方米/月)
物业服务费(元/平方米/月)专项维修资金(元/平方米/月)龙岗区保障房公司相关业务电话
一房(含单房)二房三房四房小计
1坪馨苑坪地街道坪地街道丁山河路2号3713620032405一房约37.68
二房约65-71
三房约83-88
四房约127
14.473.50.25预约看房电话89986972
项目咨询电话84584050
合   计3713620032405\

机关事业单位配租房源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所在街道位置拟配租房源户型及套数建筑面积(m2)基准租金
(元/平方米/月)
物业服务费(元/平方米/月)专项维修资金(元/平方米/月)龙岗区保障房公司相关业务电话
一房(含单房)二房三房四房小计
1坪馨苑坪地街道坪地街道丁山河路2号15206020115一房约37.68
二房约65-71
三房约83-88
四房约127
14.473.50.25预约看房电话89986972
项目咨询电话84584050
合  计1520 60 20 115\

备注:

1.上述建筑面积及基准租金仅作参考,单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具体的建筑面积及租金价格以租赁合同为准;

2.上述收费标准为各项目物业服务收费现行标准,如有变更,按新标准执行。现场看房时需提前电话预约区保障房公司工作人员,携带工作证及身份证,并请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如有问题请联系区保障房公司工作人员。

注:

1.项目交付时间暂定为2022年6月,如有变动,另行通知。房屋均为简装,具体装修情况以现场交楼为准。

2.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以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竣工测绘报告为准。

3.单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具体的建筑面积及租金价格以租赁合同为准。

4.该项目周边学校(含幼儿园)学位均处于紧张状态,无法满足承租住户适龄儿童入读需求,具体情况以龙岗区教育局或项目周边学校发布的信息为准。

二、配租对象

(一)企业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龙岗区,且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龙岗,不改变在龙岗的纳税义务。

2.本年度或上年度在龙岗的年税收贡献达100万元(不含代扣代缴税类的纳税额)。

3.人才规模(含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高技能人才以及经市、区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人才数量)达10人。

4.高新技术企业、市、区年度重点引进企业、区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不受上述2、3款规定限制。

(二)机关事业单位

人才规模(含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高技能人才以及经市、区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人才数量)达10人。

注:机关单位下属事业单位必须由机关单位统一申请(学校、医院除外)。

(三)民办学校、民营医院、社工组织

可参照上述两种形式申请,如以企业形式申请,不受税收贡献限制。

已承租我区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单位,在本通告发布前一年内,如有因使用人才住房违规违约行为被处罚、未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或有退房及恶意欠租行为的,本批次不予受理其人才住房申请。

三、入住条件

各单位所承租的人才住房仅可安排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本单位在职员工(申请人)居住:

(一)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正在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且未正在享受人才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

(二)申请人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专项职业能力三级及以上中的一项资格;

(三)申请人如属公租房轮候家庭的,在签订租赁合同及办理入住备案登记时,须先退出公租房轮候库;

(四)无其他违反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四、配租原则及标准

(一)配租原则

1.区住房建设局根据《龙岗区人才住房配额原则(试行)》(点击查看)核定申请单位配额上限,再结合本批次供应项目的房源数量,各单位申报量及审核后单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数量,按本通告相关要求最终确定各单位可配租套数。

2.按照“职住平衡”原则,项目优先面向坪地街道企事业单位限额配租。

(二)配租标准

1.一房(含单身公寓)房源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租。

2.二房房源面向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专项职业能力三级及以上的家庭配租。

3.三房及以上房源面向全日制本科、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家庭人口为4人(含)以上家庭;硕士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专项职业能力一级的家庭配租。

4.符合上述配租标准的单身员工或家庭,可合租一套住房。

注: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可列为共同申请人。

五、配租流程

(一)申请受理方式及要求

1.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2:00至5:30)。

申请单位需在上述时间内委托住房专员到龙岗人才安居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点击查看),地址:龙岗区龙城街道腾飞路龙城工业园1号楼,咨询电话:0755-28508863。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为合理控制人流,避免人群集中,提交纸质材料需提前电话预约,如有不便,敬请谅解。

2.系统信息填报时间:2021年11月23日9:00至2021年12月1日18:00。

已提交书面材料且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须在规定信息填报时间内,登录申报系统(入口见文末提示)填报本单位其他申请信息(点击查看),未在规定时间段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已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但未在申报系统填报信息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申请。

政策咨询电话:0755-28589938,0755-28589936;系统操作咨询服务电话:0755-28909419。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资格核查

区住房建设局根据《龙岗区人才住房分配操作规程》及《龙岗区人才住房配额原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单位名单、选房顺序及拟配租数量。

(三)信息公示

审核结果及配租相关信息将在龙岗政府在线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子网站(http://www.lg.gov.cn/bmzz/zjj/)公示5个工作日。

(四)选房资格确认及方式

经公示合格的申请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进行选房资格确认,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本批次人才住房选房资格。

参照《轮候排名规则》相关规定(点击查看),企业按其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计分排名,按从高到低的排名顺序进行选房;机关事业单位按其在网上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审核顺序按申请单位在网上系统提交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

具体选房地点、时间等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合同签订

申请单位选定房源后,现场确定合同文本,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手续。人才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承租单位仍有需求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符合届时条件的,可续租一次,续租租金标准以届时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配租结果公示

承租单位应将本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公示情况和安排入住人员信息及时报区住房建设局备案。

六、基准租金及物业服务费标准

(一)租金缴交方式

单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最终以合同签订时市公共住房租金定价管理服务平台的定价为准;租金缴交方式为一年一付。

(二)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按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收费标准执行,该费用由承租单位(或入住员工)自行承担。

七、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方式向区住房建设局或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区住房建设局地址: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1402室,投诉举报电话:0755-28589851。

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八、重要提示

(一)申请单位可于2021年11月23日至11月30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6:00)期间看样板房,看房人员需携带工作证及身份证自行前往。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为合理控制人流,避免人群集中,看房需提前电话预约(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并请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

(二)申请单位需诚信申报,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核实,将根据我市住房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如我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发生调整与本通告相冲突的,区住房建设局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按调整后的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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