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基本条件
配班教师1名(短期教师)
(一)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年龄40周岁以下(1984年4月8日以后出生);
4.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二)岗位条件
具有学前教育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有2年及以上幼儿园教育工作经历者优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6日上午09:00前。
2.报名材料
(1)宝安区公办幼儿园教师应聘报名表(附件1);
(2)身份证;
(3)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
(4)配班教师提供: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5)工作经历证明(模板)(附件2)、荣誉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承诺书(模板)(附件3)。
3.报名方式:
将报名材料以名字+岗位+电话号码命名,按以上材料序号排序,扫描为一个文档,发送邮箱:369385939@qq.com。
资格复审安排在面试后进行,届时请将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在材料右上角标注序号,按序号顺序进行排列。其中,第(1)(6)项材料收原件,(2)至(5)项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报名人员所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准确、有效。凡弄虚作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如报名人员的学历学位验证报告暂无法提供的,最迟应在考察结束前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5.报名人员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通讯不畅通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二)资格初审
依据招聘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人员,将以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参加现场面试。请在参加面试时携带相关证书、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将查验原件并收复印件。
(三)面试
1.面试时间:以短信通知为准
2.面试地点:以短信通知为准
(四)体检
体检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五)考察
体检结束后,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考察人选。考察内容为资格复审,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
(六)聘用
拟聘人员考察合格,且不违反国家、省、市事业单位招聘有关文件关于聘用、回避等相关规定的,办理聘用手续(签订一个学期合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等按照深圳市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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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宝安区公办幼儿园教师应聘报名表
2.工作经历证明(模板)
3.承诺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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