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制剂可医保支付
在医保用药的支付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使用《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 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2 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证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3 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4 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5 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等条件,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还明确,支持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纳入《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参保人在其生产医疗机构使用,或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调剂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基本用药需求和待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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