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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停工,要扣工资吗?

2021年8月5日,小刘入职某公司,担任经理一职,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

2022年9月,受台风影响,该公司于9月1日至2日根据政府指令停工。

2022年9月29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核心诉求包含两项:一是请求确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9月27日解除。二是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7月、8月、9月拖欠的工资,合计金额32030元。

仲裁委认为,因该公司认可小刘提出的2022年7月、8月、9月的工资数额,予以照准;关于公司提出的应付工资需扣除公司此前预付的1618元工资及小刘向公司的借款500元的意见,小刘予以认可,仲裁委予以照准。


关于公司提出的9月份因台风停工的工资应予扣除的意见,仲裁委认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现公司主张扣除因台风停工期间的工资,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


综上,公司还应当向小刘支付2022年7月至9月的工资合计为32030元-1618元-500元=29912元。

视情况,根据政府指令确定。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不扣,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四十条、六十七条规定,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上述措施。未按照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小提示

政府宣布停工时,员工可以拒绝到岗,不视为旷工。

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若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若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责任无法分清的,被认定为工伤的概率也非常高。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结合工伤认定环节的举证责任规定,劳动者一方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或工伤认定部门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认定部门举证。因此,用人单位或工伤认定部门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实践中也有不少类似的案例。

3.若员工上下班途中遭遇没有交通事故因素导致的伤亡,如溺水身亡、走路滑倒、被台风吹倒受伤等,一般来说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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