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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深圳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指示精神,加强和规范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以下简称“公配物业”)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产权登记、委托使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我局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光明区公配物业建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坪山、罗湖等区的经验做法,牵头修订起草《深圳市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修订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6年5月25日,深圳市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79号),这一文件是深圳市关于公配物业的移交和管理的主要文件,但是市政府层面并未制定深圳市范围内公配物业规划建设、接收使用、管理监督的系统性政策文件,各区都采取单独制定公配物业规范性文件的措施,来进一步落实公配物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长期以来,光明地区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管理方案的通知》(深光管办〔2011〕18号)及《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简称现行《办法》,深光城建字〔2015〕168号),以指导和规范公配物业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等工作。但是随着公配物业的范围不断扩大,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的进行,现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逐渐不再适应新的实际情况,亟需修订。

二、修订的必要性

(一)适应公配物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随着光明区的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公配物业的类型不断增加,例如电动汽车的充电桩、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等,都是新增公配物业类型,但是现行《办法》的内容并未全部涵盖,不再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亟需修订。

(二)建立科学合理、流程完善的公配物业规划建设、移交接收、产权登记制度的需要。

2018年,深圳市为加快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出台了“深圳90”政策,极大缩短了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光明区同样也开展了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因此,为顺应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使得公配物业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委托使用和产权登记等工作有序推进,现行《办法》的修订也势在必行。

(三)构建职责明确、严格清晰的公配物业委托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的需要

随着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现行《办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接收单位管理职责不明确、部门之间沟通衔接不畅、委托使用单位和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公配物业装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加快修订现行《办法》十分必要。

三、修订的经过

2019年10月,我局召开专门的工作会议讨论现行《办法》存在的问题、矛盾以及修订建议,拟定《办法(修订初稿)》。

2019年12月,我局将《办法(修订初稿)》书面征求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光明交警大队、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卫生健康局、光明区群团工作部等相关单位意见,共收到11条意见。我局经认真吸纳各类意见和建议,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7章,共31条。第1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定义、职责分工等内容;第2章规划建设,明确了规划设计原则、设计方案、规划验收等内容;第3章移交接收和产权登记,明确了移交标准、移交流程、现场查验、产权登记等内容;第4章委托使用,明确了使用单位、用途改变、物业收费等内容;第5章日常管理,明确了日常管理、专项检查等内容;第6章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违规情形等内容;第7章附则,明确了解释权限和生效日期等内容。

五、要点说明

(一)顺应行政区成立及机构改革方案,调整部分单位的职能职责

根据行政区成立后及光明区机构改革方案确立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职责变化,结合公配物业管理实际,相关单位及机构的职责共调整如下:

一是明确区住房和建设局职责。区住房和建设局是光明区公配物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意见、移交接管、有偿回购、委托管理、使用监管和申办公配物业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其他相关单位职责。区财政局负责对光明区计划有偿接收的公配物业安排专项资金;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公配物业的规划、设计审批工作;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配物业的受托使用和管理。同时,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取消了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的职责和程序。

(二)调整和优化公配物业的移交标准和移交接收流程。

1、《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要求:公配物业的装修按照《光明区社区配套及公共服务用房装修标准》的要求进行。

2、对公配物业的移交流程进行调整,公配物业移交分为三个阶段:

(1)意向移交阶段。在办理预售许可前,由建设单位与区住房和建设局签订《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2)验收移交阶段。规划验收前,由建设单位与区住房和建设局签订《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建设单位凭移交协议书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验收手续签订移交协议;

(3)实物移交阶段。建设单位向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交实物移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区住房和建设局会同相关使用单位组成查验小组进行现场查验后,签订《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实物交接书》,完成公配物业的移交。

(三)强化移交后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为加强公配物业的日常管理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防止滥用职权等情况发生,《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五章日常管理中专门规定:一是将公配物业的日常管理纳入“住建一张图”系统;二是要求使用单位负责公配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三是明确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使用单位的公配物业日常管理工作实施情况每年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六章监督检查中明确了区住房和建设局的指导、监督公配物业管理、使用活动的职责,以及区纪委监委机关、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监督职能;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等主体的具体违规情形。

政策原文

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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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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