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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深圳宝安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报指南

深圳宝安区对在宝安区从事科研工作、且与宝安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留深和来深博士后人员,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的,在市资助基础上,再给予科研资助

2020深圳宝安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第十五条:对在我区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留深和来深博士后人员,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的,在市资助基础上,再给予总额30万元的科研资助;资助资金根据立项、结项情况,分两次资助,每次15万元。

二、申报对象

自然人。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出站后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且申报资助时仍在职;

2.申请人自《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在我区从事科研工作,实际科研工作地点在宝安区,由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所服务的用人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

3.申请人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研项目。

详细信息:深圳宝安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报条件

四、政策待遇

根据项目立项、结项情况,分两次资助,每次15万元、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科研资助。

详细信息:2020年深圳宝安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标准

五、申请材料

1.首次申报需提交:

(1)《宝安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首次发放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社保缴纳证明(自《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需社保局加盖公章);

(5)《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

(6)申请人的身份证、博士后证书;

(7)申请人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研项目的立项证明材料;

(8)申请人获得深圳市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发放证明材料(加盖银行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9)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一类账户)。

2.后续申报需提交:

(1)《宝安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后续发放申请表》;

(2)社保缴纳证明(自《深圳市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连续缴纳不少于24个月,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需社保局加盖公章);

(3)申请人以第一申请人完成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研项目的结项证明材料;

(4)申请人获得首次区级资助的发放证明材料(加盖银行业务章的银行流水)。

推荐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详细信息:2020深圳宝安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报材料清单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联系电话:27667194

窗口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永和路与荔园路交界处翰宇财富广场宝安人才园1楼人才服务专区。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5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官网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8个工作日)

6.拨付。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详细信息:深圳宝安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报流程

九、补充说明:

1.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请人,取消其该项资助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资助,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该项资助的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相关人出具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资助,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补贴。

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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