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非现场交通违法可跨省异地处理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已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广东司机在6月底可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跨省异地交罚内容
1、机动车驾驶人可在全国任意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发生地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理地所在省。
2、缴款人在违法发生地以外省接受处理的,可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也可按本通知规定跨省异地缴纳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同在广东省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纳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本省内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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