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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疫情防护期困难群众临时庇护点工作指引

近日,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疫情 防护期困难群众临时庇护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具体如下:

深圳市疫情防护期困难群众临时庇护点工作指引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众 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食宿等生活需要,指导各行政区(新 区)或街道做好困难群众临时庇护点的设立和管理工作,现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各级政府部门设立 的用于妥善安置困难群众的临时庇护点。其他主体设立的各 类临时救助点可参照执行。

二、救助对象

以下人员可以安置到临时庇护点:务工不着、投亲不遇 的困难群众;因疫情防控原因暂时不能返家的困难群众;辖 区内其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临时庇护点的救助对象须为生活可以自理的成年人。 

三、基础条件 

(一)基础设施 选择交通比较便利、通风良好,符合有关消防安全和环 境卫生规定的场地。每个街道至少设置一处临时庇护点。

(二)生活设施和用品配备 配备必需的起居用品、洗漱用品,设有卫生间、洗浴间, 具备洗衣、晾衣条件。宜适量配备拐杖、轮椅或其它辅助器具。 

(三)医护设施和物资配备 1.医疗物资。配备口罩、防护服、护士帽、护目镜、防 护手套、消毒液、测温仪等医疗物资。 2.观察隔离室。观察隔离室须单人单间,被隔离者须戴 口罩,严禁进入其他受助人员生活区域。

(四)安全设备配置 1.消防设备。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公共区域应设有 人员疏散通道及明显的指示标志。 2.监控设备。公共区域及出入口宜配备带有储存功能的 视频监控等录像技防设备。

(五)人员配备 配备不少于两名管理人员。根据设施规模和受助人数情 况配备安保、后勤人员。宜配备医疗、社工等专业人员。必 要时安排公安人员驻点。

三、工作流程 

(一)求助接待 1.身体检视。进行身体检视必须测量体温、佩戴口罩, 未经身体检视一律不许入临时救助点。 2.询问交流。庇护对象应如实提供来临时庇护救助点前 的14天期间内的行动轨迹。如发现庇护对象有疫区接触史,应立即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并按其规定的措施处置。 3.健康宣教。在临时救助点场所内外显著位置,采用视频滚动播放、张贴宣传画、印刷小册子等方式开展防控健康 宣传教育。4.登记建档。对新进入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 档案。

(二)安全管理 1.安全检查。对新进入的救助对象要进行安全检查。进庇护点前使用过的口罩按感染物或医疗废弃物处理。定时组织对场地、设施的安全检查。2.物品管理。庇护人员物品宜交由临时救助点消毒后保 管。宜对庇护人员的个人财产予以登记,并办理保管手续。3.封闭管理。庇护点实施封闭式分区域管理。新进入人 员应单间居住隔离,通过核酸检查或隔离14天后可多人一间 居住。男女相对分区域居住。4.安全教育。定期对庇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遵守 疫情防护和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封闭式管理要求。 5.值班值守。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及应急处置机制,加 大服务巡查、安全检查频次,并做好记录。

(三)生活服务 1.日常生活。应向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告知 受助人员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管理要求。 2.饮食服务。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 对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适当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3.清洁洗理。对庇护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经常清理、消毒,对庇护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庇护人 员离开临时救助点后,应当对其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 消毒。 4.权益保护。尊重爱护受助人员,不允许有侮辱、打骂、 身体伤害等侵害受助人员权益的行为发生。

(四)卫生防护 1.异常处置。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应立即 对其和与其密切接触人员实施隔离,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 机构并按其规定措施处置,同时向庇护点举办单位报告,在 其指导下处置相关事宜。 2.健康监测。被隔离者每天早、中、晚各测量体温1次, 其他庇护人员早、晚各测量体温1次。实时记载受助人员身 体状况、精神状况、检查情况。3.清洁消毒。保持场地、设施清洁卫生、干燥通风和整 洁干净。定时对住宿区域、洗浴间、厕所等场所进行重点清 洁、消毒,防止传染源滋生。 4.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及受助人员每日所戴口罩、 一次性手套等,应统一放置到专用垃圾桶,经消毒液浸泡30 分钟后,按照感染性废物妥善统一处理。

(五)离开庇护点 受助人员离开庇护点,须个人提出申请,并签署自行离 开声明书。离开前应告知管理人员自己的去向及联系方式。 隔离期间的受助人员,不得离开庇护点,如强行离开,立即报公安机关处置。隔离期满、身体无异常的受助人员,如有 返乡需求,可由民政部门为其购票返乡。 

四、其他事项 

(一)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好临时庇护点疫情防控工 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对新入受助人员进行新冠病毒核酸筛查 检测,以解除隔离,腾出更多庇护空间。

(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临时庇护点的治安管理,保证 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封闭管理的实施。

(三)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用工需求的梳理,组 织在庇护点开展企业用工招工,做好受助人员的复工返岗。 向受助人员推荐三次工作,非身体原因主观不愿意就业的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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