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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引

近日,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具体如下: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 炎”)疫情防控期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护流浪乞讨 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维护疫情防护期间的社会秩序和公 共安全,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的相 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要坚持属地 管理原则,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以下称“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协调各区民政、公安、 城管、卫健以及街道、社区等部门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分工,密切 协同配合,切实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各区要组织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并 实行分类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排查、救助及疫情防控,要落 实到辖区每一个角落,落实到每一个流浪乞讨人员。

三、各区要在设施、资金、人员、应急保障等方面加大统筹 力度,通过启用闲置的培训中心、学校宿舍,或者通过购买酒店 服务等方式,开辟符合疫情防控规定和要求的临时应急庇护场 所,安置辖区内各类受助人员,同时为下一步可能出现的疫情防 控或极端天气等引发的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四、公安、城管等部门针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要加强巡查工作,开展分类救助和管理。对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有固定住所者),公安、城管等部门在街面巡查中,要告知或 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不愿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或救 助管理机构接纳能力不足时,应由各区政府为其提供符合疫情防 控要求的临时庇护场所,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并加强管理。对因疫情不能返乡、务工不着、投亲不遇,且居无定所的流浪人员, 应统一安排到区政府提供的临时庇护场所进行管理和保障。对流 浪乞讨突发疾病人员、危重病人、明显外伤人员和疑似精神障碍 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公安、城管等部门要直接护送至医疗机 构救治,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前往甑别身份。对存在危险情形的 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醉酒人员,由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约 束措施,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 乞讨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公安、城管等 部门要将其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安、城管要重点对各类违法违规 的流浪乞讨行为进行打击。

五、对有固定住所且不愿意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或临时救助点 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各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我市疫情期间困 难群众临时救助相关规定,为其免费提供食品等生活物资,并定 期检测身体健康情况。

六、各救助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 流浪乞讨人员疫情防控的指南(指引)开展站内救助和疫情防控 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新入站人员的隔离观察,尽量减少单个房 间内的居住人数,并对不同时间段入站人员实行分开居住。各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上级要求,适当放宽救助范围和救助期限,原 则上暂停受助人员送返工作。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合理调配其场地 设施和人力,充分挖掘救助能力,尽可能根据需要增设临时救助 场所,全力履行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职能。

七、卫健部门要定期对各救助管理机构和各临时避护场所疫 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安排对新进入的受助人员进行核酸 检测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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