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保用药管理上,《暂行办法》坚持四个机制:
1 完善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机制。国家医保局授权省医保行政部门调整的民族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制剂,由省医保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调整。
2 完善医保药品准入与支付标准衔接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医保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衔接机制。
3 完善医保药品支付的机制。明确医保基金支付的条件和医保药品目录内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等纳入乙类药品管理,确定中药饮片甲乙分类。
4 完善医保药品企业监督机制。引导医保药品生产企业遵守相关规定。
《暂行办法》暂定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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