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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下调(附下调详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此次公告的出台是在充分调研了深圳市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税负情况和定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对经营所得定期定额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个人临时经营核定征收率、账册不健全的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以及出租车行业单车税额核定等标准进行调整。  

将追溯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将追溯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按原规定形成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退抵税。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将通过系统自动为其办理抵税

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前往主管区局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将设置便捷通道和简易流程,协助纳税人高效完成相关优惠办理。

下调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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