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交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其增加了对高空抛坠物的管制措施: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区域加强安全巡查以及发现安全隐患的通知报告责任,可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对于高空抛物行为采集相应证据等。
增加对高空抛、坠物的管制措施
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对高空抛、坠物的管制措施:
一是明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区域加强安全巡查以及发现安全隐患的通知报告责任;
三是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对于高空抛物行为采集相应证据。
责任归属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共有部分的日常巡查。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其及时处理;
发现存在影响相关专营设施安全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专营单位。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
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就前款禁止的行为采集相应证据,但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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