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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深圳光明区小一积分入学办法

2020深圳光明区小一积分入学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保障符合在深就读条件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光明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和转学插班实行积分入学学位派位制度。参加积分入学学位派位对象为:

(一)深圳市户籍儿童、少年;

(二)符合《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3号)文件规定的非深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三)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第二条 光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类型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家庭购房情况分为八类,积分项目及标准如下:

学位类型基础积分加分项目及标准备注
第一类:
学区内光明户籍,学区内拥有合法产权房(监护人产权>50%,户籍地址和居住地址一致)
90分1.入户时长加分:
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监护人)一方户口迁入深圳市时长积分:0.1分/月。
2.居住时长加分:
按申请人家庭在学区内连续居住的时长进行积分:
(1)拥有合法产权房(用途为住宅)的,以房地产证、不动产证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2)租房(用途为住宅)的,以《房屋租赁凭证》(红本)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注:承租人需为监护人。
(3)拥有特殊住房(自建房、集资房、祖屋,用途为住宅)的,以辖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显示的入住时间或水电费单、煤气单缴交时间开始积分:0.1分/月。
3.计生加分:
独生子女加1分。
1.相关积分或加分以职能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2.累计积分,不封顶。
第二类:
学区内光明户籍,学区内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80分

第三类:
非学区内光明户籍,学区内拥有合法产权房(监护人产权>50%)
70分

第四类:
非学区内光明户籍,学区内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60分

第五类:
深圳市其他区户籍,学区内拥有合法产权房(监护人产权>50%)
50分1.入户时长加分:
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监护人)一方户口迁入深圳市时长积分:0.1分/月。
2. 住房加分:
(1)拥有合法产权房(用途为住宅)的,以房地产证、不动产证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2)租房(用途为住宅)的,以《房屋租赁凭证》(红本)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注:承租人需为监护人。
3.计生加分:
独生子女加1分。
第六类:
深圳市他区户籍,学区内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40分
第七类:
非深圳户籍,学区内拥有合法产权房(监护人产权>50%)
30分1.住房加分:
(1)拥有合法产权房(用途为住宅)的,以房地产证、不动产证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2)租房的(用途为住宅),以《房屋租赁凭证》(红本)的发证日期,或与政府(职能部门)签订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0.1分/月。
注:承租人需为监护人。
2.社保加分:
以家长一方社保为依据,选取养老险和医疗险同时缴纳时间计算积分(截止到2020年3月),补缴的不算积分:0.1分/月。
3.计生加分:
独生子女加1分。
4.双居住证加分:
非深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监护人)双方均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居住证(或一方持有具仍使用功能的居住证,另一方为深户)加1分。

第八类:
非深圳户籍,学区内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20分


备注:

(一)尾数超过15天按1月计算,不满15天按半月计算。积分计算截止日期为申请入学当年3月31日。

(二)学区内光明户籍:指的是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在学区范围内。

(三)申请学位的住房需为家庭实际居住,申请人所提供的住房证明材料需同实际居住地一致,没有实际居住的住房材料不能用于学位申请。

(四)其他住房是指拥有合法产权房和租房(持有红本《房屋租赁凭证》)之外的其他类型的住房,其中光明户籍拥有如下特殊住房可计算居住时长加分:

1.祖屋:提供辖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材料;

2.自建房:取得《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并由辖区居委会开具证明;

3.集资房:提供与集资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或收据,并由辖区居委会开具证明。

(五)学位类别以学位申请时核定为准,通过学校初审后将不予变更。台湾地区户籍儿童、少年与深圳市其他区户籍儿童、少年同等待遇;非深圳户籍儿童、少年包括港澳户籍儿童、少年。

(六)中山大学深圳附属学校首先面向中山大学深圳校区全职在编教职工子女(含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职工子女)招生,剩余学位供学区内其他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学。

(七)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复退军人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市区高层次人才子女、抗疫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等优待、优惠对象按相关政策落实公办学位。

第三条 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预报名,申请信息保存成功后,报名系统将自动计算适龄儿童、少年的初步积分,最终积分以各职能部门审核为准。网上预报名期间,区教育局将每天公布各学校报名人数、学位类型明细、初步录取积分等信息。

第四条 第一志愿填报公办学校的,按学位类型顺序录取,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第七类>第八类,相同学位类型,按积分由高到低顺序录取;前一类型不能全部录取时,不再进行下一类型的录取;当多个申请人积分与录取分数相同且申请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录取名单。

第一志愿填报民办学校的,首先录取本校直升的学生(本校六年级毕业且第一志愿填报本校),申请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时全部录取,申请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录取名单;本校直升学生录取完成后,仍有学位的,再录取其他第一志愿填报本校的学生,申请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时全部录取,申请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录取名单。

公办学校第一志愿录取完成后,如所有公办学校均已完成招生计划,区教育局按家长所报民办学校志愿(第二、三志愿)按照积分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公办学校第一志愿录取完成后,仍有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将面向全区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征集志愿,进行第二次录取;仍未被录取的,区教育局按家长所报民办学校志愿(第二、三志愿)按照积分录取规则进行录取。被民办学校录取,按时报到注册的,可以到就读的民办学校申请学位补贴。

第五条 材料审核不合格的和未按光明区教育局通知要求的时间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参加学位派位。

第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光明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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