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将禁止在深圳新增投放或更新车辆,个人则禁止使用单车,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适用对象及信息收集范围
适用对象:共享单车企业和用户
信息收集范围:
企业:
1.企业基本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基本身份信息;
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
3.已生效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及处罚变更信息;
4.经核实的有效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信息;
5.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企业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6.行政检查和监管结果信息;
7.履约情况信息,包括违反与相关监管部门签订的运营服务管理协议、服务承诺的信息。
用户:
1.自然人基本身份信息,包括用户姓名、身份ID、电话号码;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及处罚变更信息,包括恶意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粘贴或者涂写小广告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信息,以及违规骑行或者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信息;
3.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认定并核实的用户违规骑行或者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信息。
企业及用户失信行为有哪些
共享单车企业:
①当年度有暴力抗法行为,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阻挠监督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②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③违反与相关监管部门签订的运营服务管理协议和服务承诺中关于车辆投放、终止运营后押金退还及车辆回收要求;
④违反车辆停放管理要求等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该企业列入企业“失信名单”管理。
用户有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
①恶意破坏或者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
②私自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粘贴或者涂写小广告的;
③违规骑行、停放被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企业处罚,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将列入“失信名单”管理。
失信名单企业及用户惩戒措施是什么
企业惩戒措施:
被列入企业“失信名单”的,依法不得在我市新增车辆投放或者车辆更新。对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地方政策中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情况的,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用户惩戒措施:
对于列入“失信名单”的用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按月在政府监管平台发布,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按月通过平台主动获取“失信名单”用户信息,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对“失信名单”用户采取车辆停用、禁用等惩戒措施,有效期为1年,同时管理部门还将推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列入失信名单后如何修复信用
企业信用修复:
1.对其失信行为进行纠正,且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消除。
2.举办重大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为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可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用户信用修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对其失信行为进行纠正,且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消除,可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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