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共享单车企业失信行为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接受行政监督执法过程中,有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接到协助调查函后,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阻挠监督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三)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给予合理宽限期后,仍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四)违反与相关监管部门签订的运营服务管理协议和服务承诺中关于车辆投放、终止运营后押金退还及车辆回收要求,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
企业当年度有以上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该企业列入企业“失信名单”管理。
深圳共享单车用户失信行为
(一)恶意破坏或者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
(二)私自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粘贴或者涂写小广告的;
(三)违规骑行、停放被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企业处罚,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的。
用户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将该用户列入用户“失信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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