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需归集以下信息。
共享单车企业信用信息收集范围
(一)企业基本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基本身份信息;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及处罚变更信息;
(四)经核实的有效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信息;
(五)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企业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六)行政检查和监管结果信息;
(七)履约情况信息,包括违反与相关监管部门签订的运营服务管理协议、服务承诺的信息。
共享单车用户信用信息收集范围
(一)自然人基本身份信息,包括用户姓名、身份ID、电话号码;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及处罚变更信息,包括恶意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粘贴或者涂写小广告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信息,以及违规骑行或者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信息;
(三)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认定并核实的用户违规骑行或者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信息。
信用信息归集途径及有效期
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月通过以下途径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
(一)各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和用户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信息;
(二)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推送至政府监管平台的用户违规骑行或者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信息;
(三)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签署发起部门门户网站;
(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签署发起部门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通报的名单;
(五)深圳市公共信用系统;
(六)“信用中国”“信用交通”“信用广东”网站。
有效期:2年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该行为的信用信息不再归集;但该行为已被相关监管部门发现,因该行为主体故意阻碍、隐瞒或者不配合致使有关信息无法及时归集的,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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